案例分享 | 为1毛钱上法庭,值吗?

在我们生活中,1毛钱不算多,可是却有人因为1毛钱愿意闹上法庭,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,1毛钱又究竟有怎样的故事呢?

退订短信被收费0.1元?

前段时间,孔大爷收到了某通讯公司的短信:“尊敬的纳税人您好,根据税务评级,我行已为你的企业预授1260000元备用金,随借随还,转接人工回复1,咨询办理回复2,退订回复TD。”为了不再被类似短信骚扰,孔大爷回复“T”进行退订,因此还支出0.1元短信费,这让孔大爷气愤不已。孔大爷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,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,大爷一纸诉状把某通讯公司告到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,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、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。

法院:侵权!退还!

考虑到孔大爷家住浙江温州,且年事已高,承办法官决定采用网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。开庭前,法官分别与孔大爷和某通讯公司进行了联系。

原告孔大爷认为,某通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私生活安宁,同时侵害了他的财产权,要求维权。

被告某通讯公司则辩称,自己受银行委托发送上述信息,但愿意给孔大爷赔偿并书面道歉。

法院生效判决认为,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,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。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孔大爷的个人信息,在孔大爷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,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,均存在收集孔大爷个人信息的行为。向孔大爷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,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。综上,某信息公司未取得孔大爷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,构成对孔大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,判决某信息公司向孔大爷赔礼道歉,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.1元。

法院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,本案是依法规制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。本案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,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,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,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,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,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。

为1毛钱上法庭,我认为值!!!

该案发生在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出台之前,在当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已出台的情况下,若再出现类似案件,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裁判与处罚将会更加严格!

此案给了我们两个方面的警示:

警示一:公民主体面对侵权行为,积极响应主体权益,勇于站出说“NO”

警示二: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,运用好科学的方法,合规处理个人信息
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
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

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
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

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

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

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
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